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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入贯彻《工会法》切实加强教育工会工作的意见


各直属学校(单位)、镇乡(街道)教办:

  为切实加强对学校教育工会的领导,充分发挥学校教育工会在教育改革与发展中的作用,根据修改后的《工会法》、《工会章程》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规定,就加强我市教育工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望认真贯彻落实。

  一、各级学校(单位)党组织和学校行政要认真学习和贯彻《工会法》、《工会章程》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依靠教职工的思想,充分认识新世纪教育工会的性质、地位、作用和职能,支持教育工会依照法律和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二、 各级学校(单位)党组织要加强对学校教育工会的领导,把学校教育工会工作列入党组织的重要议事日程,每年讨论学校教育工会工作不少于两次,定期听取教育工会工作的汇报,及时研究解决教育工会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和实际困难,协调学校行政与教育工会的关系,重视加强学校教育工会的班子建设,按照条件推荐、配备好学校教育工会主要负责人选。

  三、为便于学校教育工会及时了解情况,更好地发挥教育工会在学校工作中的作用,学校教育工会主席可参加学校(单位)校长办公会议、教办主任办公会议和校(办)务工作会议。学校(单位)教育工会主席是党员而不是学校党支部(委)委员的,可列席党支部(委)有关会议。

  四、对学校(单位)教育工会主席、副主席要保持相对稳定,在任期未满时,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当征得本级教育工会和上级教育工会的同意。

  五、凡经民主选举产生的学校教育工会主席、副主席在任职期间,分别享受本单位同级行政副职和中层正职的同等待遇。女教职工委员会主任不是同级教育工会主席或副主席兼任的,其任职期间享受同级教育工会副主席同等待遇。

  六、根据工会经费独立的原则,各级学校行政应当支持学校教育工会独立建立银行帐户,实行单独核算,建立预算、决算和经费审查制度。学校行政要按照《工会法》的规定定期向学校教育工会拨缴工会经费。学校教育工会要定期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上一级委员会报告经费收支情况,接受同级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监督。

  七、教代会是学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和途径。各级学校领导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切实发挥作用,每年至少一次开好教代会,重大决策和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要提交教代会审议和讨论,接受教职工的监督。学校行政要通过与学校教育工会召开联席会议或座谈会的形式,通报有关政策法规及重要工作部署。

  八、各级学校教育工会要加强学习,增强服务意识,大局意识,注重调查研究,自觉接受党的领导,定期向党组织汇报工作,围绕教育的中心工作开展活动;学校教育工会在工作和活动中要维护学校行政的权威,保证学校行政指挥的畅通,主动协助学校行政协调好在改革中出现的矛盾,引导教职工积极投身教育改革和教书育人工作,在维护学校稳定、促进学校发展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中共诸暨市教育局委员会

  诸  暨  市  教  育  局

  二○○四年三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加强   工会   工作   意见

抄送:绍兴市教育局、诸暨市委办、市人大办、市府办、市政协秘书处、市总工会,蔡汉良、姚汉松、杨流芳、单胜道、陈国燕同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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