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坚持和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规范市教育工会主席会、常委会、全委会,提高会议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国工会章程》,特制定本规则。
一、专职主席会议议事规则
主席会议由主席、副主席参加(兼职副主席可根据工作情况参加),必要时可请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主席会议由主席副主席主持,一般每月召开一次,碰到重大事情可随时召开。
主席会议主要讨论研究以下问题:
1、酝酿需要提交常委会议讨论的问题,并提出意见。
2、研究制定贯彻常委会决定的具体意见,对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3、听取有关部门参加市教育局和上级工会召开的重要会议的情况汇报,研究贯彻意见。
4、研究各基层工会请示的有关问题。
5、其他需经主席会议集体研究处理的重要事项。
二、常委会议议事规则
(一)常委会在全委会议闭会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传达讨论市教育局党委和上级工会的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和重大工作部署,研究贯彻意见。
2、研究确定全市教育工会建设与改革中的长期规划和重大决策,讨论确定市教育工会的年度工作思路,对全市教育工会建设与改革等方面经常性工作中的重要问题作出决定。
3、讨论确定委员会全体会议和全市教育工会工作会议的召开和议题,讨论提请全委会审议的工作报告及其它事项,审议市教育工会委员的增补,研究全委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的贯彻实施。
4、讨论确定向市教育局和有关部门参政议政的重要问题和提供
市教育局决定的专门事项。
5、讨论确定以市教育工会名义发布的重要规定、决定和其它有关全局工作的重要文件。
6、讨论确定市教育工会年度财务预算,决定重大财务支出。
7、讨论决定各基层教育工会请示的重要事项。
8、讨论确定市教育工会年度工作目标。
9、讨论确定其它重大问题。
(二)常委会议由主席或委托副主席召集并主持,一般每季召开一次,遇有重大事情可随时召开。
(三)常委会议的议题由主席或委托副主席确定,或由副主席、委员提出,经主席审定。
(四)召开常委会议,一般应在会议召开一天前,将开会时间、议题通知到各常委,讨论文件一般应同时送达。
(五)常委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到会方能举行。根据每次常委会议的不同内容,主持人可确定其他人员列席,也可扩大参加人员召开全委扩大会议。
(六)常委会议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常委人数的半数为通过。
(七)常委会议应设专人记录,必要时编发会议纪要。
(八)常委会议决定的事项,由主席或指定的成员负责贯彻执行。各常委个人必须坚决执行常委会议的决议,如遇情况发生变化难以执行时,可提请常委会议复议,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与决议相违背的行动。
三、全委会议议事规则
(一) 全委会领导全市工会工作,其职权如下:
1、制定贯彻执行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市教育局党委、上级工会有关决定、指示的措施。
2、审议决定全市教育工会发展与改革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对涉及工会全局工作的重大问题作出决策。
3、听取和审议常委会工作报告、经费收支情况报告和经费审查工作报告;评议监督常委会及其成员的工作。
4、决定召开工会代表大会、代表会议,审议提请代表大会或代表会议批准的工作报告、财务工作报告及其他重大事项。
5、选举市教育工会常委会和主席、副主席。
6、审议或决定其它重要事项。
(二)全委会议由市教育工会常委会召集并主持,一般每年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
(三)全委会议的议题,由市教育工会常委会议确定。召开全委会议,一般应在会议召开五天前,将开会日期、议题通知到各委员。
(四)全委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市教育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列席全委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市教育工会常委会也可确定其他人员列席全委会议,还可扩大参加人员召开全委扩大会议。
(五)全委会议讨论的文件,由市教育工会常委会议讨论通过后提交全委会议审议。有的如规划、制度、工作报告等重要文件,还应于会前征求委员意见。
(六)全委会议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无记名投票、举手或者其他方式进行表决,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八)全委会作出的决策,根据实际情况须作重大调整或变更时,应由全委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