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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暨市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为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战略指导方针,贯彻《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完善学校管理机制,保障校长负责制的全面正确实施,市教育局、教育工会特制定本工作条例。


      一、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以下简称教代会),是学校实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制度和主要形式,它自觉地接受党的领导,是学校行政的坚强支柱和后盾。


      二、建立教代会制度,是为了保障教职工在学校中的主人翁地位,充分调动主人翁的智慧和创造力,群策群力办好学校。


      三、教代会针对学校工作的各项内容,分别具有建议权、通过权、决定权、评议监督和推荐选举权。

      四、教代会的主要任务:


      1、确保校长负责制的实施,维护校长的行政管理权威。


      2、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引导他们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和眼前利益、长远利益的关系。
 

       3、每学年对校长民主评议一次,如有突出成绩者,提请上级嘉奖;若有不称职者,可提出改进意见,也可10人以上联名提案,教代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通过,报局审批予以免职或撤职。


      4、经常教育教职工不断提高主人翁责任感和全面素质,自觉地支持改革,投入改革,努力促进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


     五、下列事项校长在公布实施前,必须提交教代会审议通过并形成决议:


     1、学年工作计划及总结;财务预算和决算。


       2、教职工聘任制实施细则。(不聘或解聘教职工须经教代会主席团讨论通过)。


       3、学校内部分配制度改革方案。


      4、教职员工责任制和考核奖惩方法。


      5、学校基本建设的主要方案。


      6、住房分配方法。
 

      7、校长要求教代会参与决策或教代会2/3以上代表认为必须由教代会参与决策的其它重大问题。


      六、要明确划分教代会参与决策事项与校长独立决策事项的界限。凡属校长决策的事项,教代会应积极支持;凡属教代会参与决策的事项,校长无权独自作出决定,且一旦形成决议,校长要组织实施。当校长提出的方案被教代会否决时,校长可在重新修订该方案的基础上再提请教代会复议,若仍不能达成一致,则分别上报市教育局、市教育工会协调、裁决。


      七、教代会代表的提案,由主席团负责整理,登记并转达给有关领导,有关领导必须逐条给以答复。


      八、教代会代表和教代会主席团每届任期三年,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教代会。每次会议必须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每项决议必须有应到代表数的2/3以上同意才有效。


      九、教职工代表的条件: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有独立见解,密切联系群众,热心社会工作,得到群众信任。


      十、工会要定期培训教职工代表,提高其作为代表的素质,以便更好地行使自己的权利与义务。


      十一、教代会主席团成员应由学校党、政、工主要负责人和教职工代表组成,一般5­­—7人,其中教职工代表应占半数以上,并选举召集人1—2名。主席团的主要职责是:


      1、决定召开教代会的时间和议程。


      2、主持教代会。


      3、检查教代会决议的执行和提案的落实情况。


      4、确定教代会列席代表名单。


       5、在教代会闭会期间,履行教代会的职权;对重大问题的决定,应取得下次教代会的追加认可。
 

      十二、教代会按单位人数的多少,可以是代表制,也可以是全体大会制,其性质、地位、权利、义务等完全相同。


      十三、本市实行工代会、教代会两会合一的制度。基层教育工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主持教代会的日常工作。


      十四、本条例由市教育工会负责解释。本条例与上级文件精神如有抵触,以上级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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